一、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
1.单价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,或批量总价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,根据不同经费来源,由学院主管审批或主管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。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(含)以上的仪器设备,或批量总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学院需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,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。
2.国家明文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进口仪器设备,均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,特殊专用仪器或采用竞争性谈判、议标、单一谈判方式采购。
3.采购过程中需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。技术谈判以学院为主,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清单、技术规格、验收标准、技术培训等条款;商务谈判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,包括谈判价格、交货时间、运输方式、付款条件、验收、售后服务、索赔条款等。
4.学院负责认真编写《仪器用途说明》,主要内容包括:使用单位名称、仪器设备名称、型号、生产国别、放置的具体地点。《说明》中重点要对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,结构、功能及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具体用途及进口必要性。
5.到货前,学院负责按合同中有关实验室条件要求,准备好安装条件;到货后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安装、验收事宜。
6.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科教用品,学院不得擅自安装使用,开箱前须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,并与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开箱、验收。
7.验收分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。学院负责技术验收,应根据合同中的技术指示做好质量验收,如发现技术指示不符合合同要求做好双方签字的备忘录,为索赔提供依据。资产管理处负责常规验收。
8.如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,一般情况双方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成,在规定进口期限内与供货商交涉索赔。按国际贸易惯例,索赔期为货物到港之日起的90天。如出现索赔问题,学院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向资产管理处书面提交检验申请并注明索赔理由,由资产管理处向商品检验检疫提出申请索赔。
9.所有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,学院需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。
二、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
1.凡学校用于教学、科研进口免税的科教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出售、转让、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,违反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,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;构成走私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学院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。无论以任何形式进口的免税科教用品(购买或赠送等)均属东北师范大学资产。
3.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需接受海关的监管, 海关会定期对辖区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抽查。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》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4.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监管期一般为五年。监管期内,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出售、转让、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,如确需变更(包括校内项目单位之间的变更),须提出申请,报海关审批。如因教学、科研的特殊原因,仪器设备需移出监管地点使用的,学院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,报海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,保证仪器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。
5.科教用品监管期满后,其管理使用参考《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