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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
时间:2017-11-02点击数:

1.仪器设备实行校、院(系、所)、实验中心三级管理,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,由资产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各院(系、所)有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。

2.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(包括兼职人员),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,必须认真做好维护、保养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,完好率不低于98%;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、物、卡相符率要达到100%;低值耐用品的账物相符率不低于98%

3.要有仪器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记录本,出现故障及时维修。大型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《东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办法》执行。

4.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准自行动用、调换、改装或拆卸仪器设备;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,任何人不能将仪器设备出借、转卖、调拨和携往校外。

5.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、图纸、线路图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,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按《东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》及学校物资财产有关管理办法处理。报废的仪器设备需经资产处批准后方可处理。

6.确保仪器设备安全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腐蚀、防事故等项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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