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仪器设备是学校的财产,为了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提高使用效率,避免非正常的损坏或丢失,确保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2.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、使用年限、情节轻重等进行经济赔偿。
3.照相机、录音机、电视机、录(放)像机、吹风机、电风扇、吸尘器、计算机及其它民用性强的设备,原则按原价赔偿。
4.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,不按程序操作,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按情节轻重、损坏程度赔偿。
5.非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,由中心领导审批处理意见;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,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,报资产处审查,经技术鉴定后,由主管校长审批。赔偿费要如数上缴原费用科目,不得留用或挪用。